關於本會 About

關於

台北市東驛獅子會於民國100年9月27日由闕棟欽本著提升新形象~共創好願景所創立
獅子會最終目的及理想,就是提倡大同世界,發揚人類博愛的精神。

國際獅子會300A 3區2021-2022年度 總監辜榮杰獅友

秉持的信念『惟真.至誠』。主題『溫馨關懷  快樂服務 』目標理念。

獅子會創立的宗旨:
五大宗旨 :
(1) 發揚人類博愛互助的精神。
(2) 增進國際友好關係。
(3) 尊重自由,啟發智慧。
(4) 提倡社會福利。
(5) 促進國家安全。

八大目的 ::
(1) 創設督導獅會、落實社會服務。
(2) 協調會務活動、建立運作準則。
(3) 增進國際了解,促進世界大同。
(4) 宏揚仁政理論,培育優秀公民。
(5) 關懷社會福祉,恪守道德規範。
(6) 加強會際交流,鞏固獅子友誼。
(7) 熱心討論公益,勿涉政教爭議。
(8) 不求個人利益,提昇工商水準

八大信條 ::
(1) 忠於所事,勤勉敬業,竭誠服務,爭取榮譽。
(2) 守正不阿,光明磊落,取之以道,追求成功。
(3) 誠以待人,嚴以律己,自求奮進,勿損他人。
(4) 犧牲小我,顧全大局,爭論無益,忠恕是從。
(5) 友誼至上,服務為先,絕非施惠,貴在互助。
(6) 言行一致,盡心盡力,效忠國家,獻身社會。
(7) 關懷疾苦,扶弱濟困,人溺己溺,樂於助人。
(8) 多加讚譽,慎於批評,但求輔助,切莫詆毀。 

有需求的地方,就有獅子會員在。國際獅子會是全世界最大的服務性會員組織。 獅友是朋友、家人和鄰居,並共享著相同的核心信念:社區靠我們自己去打造。

台北市東驛獅子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東驛獅子會。
第二條:本會設於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180巷150號1之1號1樓。
第三條:本會依照國際獅子會憲章暨人民團體法與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茹下
一.發揚人類博愛互助精神。
二.增進國際間友好關係。
三.尊重自由啟發智慧。
四.提倡社會福利。
五.促進國家安全。

第三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舉辦或協辦社會福利事業
二.促進國際工商合作與文化交流
三.協助政府及社會建設
四.促進衛生保健工作
五.促進社會公共關係
六.推動國民外交
七.促進會員間社交與友誼
八.參加國際獅子會之各種活動

第四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社會上具有信譽品性優良,贊成本會宗旨,並願履行本會章程規定之義務者,經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合格。
第七條:凡對本會會務有特別贊助及貢獻者,經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為榮譽顧問。
第八條:本會會員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分享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福利
四.其他公共應享之福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義務
三.繳納會費
四.出席本會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第五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15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5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監事之任期一年,聯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一人、常監理事一人,由由理、監事分別互選之。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總理會務,理事長由當屆會長擔任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設副會長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第一副會長由前年第二副會長升任之,第二副會長由前年第三副會長升任之,第三副會長每年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各任期一年。
第十五條:會長候選人應具下列各項資格:
一.具本會會籍。
二.以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者。
三.曾任副會長、常務理、監事、會職員一年以上者。
第十六條:副會長候選人應具下列各項資格:
一.具本會會籍。
二.以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者。
第十七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已辦理專門會務活動,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若干人。

第六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理、監事決議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理監事會暨例會每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理監事會暨例會會議。
第二十條:授證週年慶會長交接由新舊會長統籌辦理,並互贈禮物。

第七章    職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執行監事會提請處理之事項。
四.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五.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之籌劃。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本會工作計畫之審核。
二.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

第八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會長職務金五萬元。
  一副職務金一萬五千元。
  二副職務金一萬元。
  三副職務金五千元。
  會員會費一萬七千元。
  伉儷收一萬一千元。
  顧問收一萬元
  非獅友酌收餐費800元。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會費應於當屆六月份例會前繳清。

第九章    年度總監選舉正代表資格
第二十六條:總監選舉正代表取得資格順序如下
1.當屆會長
2.當屆一副
3.輔導會長
4.對本會貢獻最大者(例如對本會捐款最高金額者,金額最少要5萬元)
5.分區主席(但出席例會比率需大於70%)
6.當屆二副
7.當屆三副
第二十七條:由會長指派委員會主席(社會服務主席、捐血主席、登山活動主席)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依國際獅子會憲章及300A 3區章程暨政府有關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案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條:六月三十日為新舊任會長職責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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