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 About
關於
台北市東驛獅子會於民國100年9月27日由闕棟欽本著提升新形象~共創好願景所創立獅子會最終目的及理想,就是提倡大同世界,發揚人類博愛的精神。
國際獅子會300A 3區2021-2022年度 總監辜榮杰獅友
秉持的信念『惟真.至誠』。主題『溫馨關懷 快樂服務 』目標理念。獅子會創立的宗旨:
五大宗旨 :
(1) 發揚人類博愛互助的精神。
(2) 增進國際友好關係。
(3) 尊重自由,啟發智慧。
(4) 提倡社會福利。
(5) 促進國家安全。
八大目的 ::
(1) 創設督導獅會、落實社會服務。
(2) 協調會務活動、建立運作準則。
(3) 增進國際了解,促進世界大同。
(4) 宏揚仁政理論,培育優秀公民。
(5) 關懷社會福祉,恪守道德規範。
(6) 加強會際交流,鞏固獅子友誼。
(7) 熱心討論公益,勿涉政教爭議。
(8) 不求個人利益,提昇工商水準
八大信條 ::
(1) 忠於所事,勤勉敬業,竭誠服務,爭取榮譽。
(2) 守正不阿,光明磊落,取之以道,追求成功。
(3) 誠以待人,嚴以律己,自求奮進,勿損他人。
(4) 犧牲小我,顧全大局,爭論無益,忠恕是從。
(5) 友誼至上,服務為先,絕非施惠,貴在互助。
(6) 言行一致,盡心盡力,效忠國家,獻身社會。
(7) 關懷疾苦,扶弱濟困,人溺己溺,樂於助人。
(8) 多加讚譽,慎於批評,但求輔助,切莫詆毀。
有需求的地方,就有獅子會員在。國際獅子會是全世界最大的服務性會員組織。 獅友是朋友、家人和鄰居,並共享著相同的核心信念:社區靠我們自己去打造。
台北市東驛獅子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東驛獅子會。
第二條:本會設於台北市延平北路一段69巷12號三樓。
第三條:本會依照國際獅子會憲章暨人民團體法與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發揚人類博愛互助精神。
二.增進國際間友好關係。
三.尊重自由啟發智慧。
四.提倡社會福利。
五.促進國家安全。
第三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舉辦或協辦社會福利事業。
二.促進國際工商合作與文化交流。
三.協助政府及社會建設。
四.促進衛生保健工作。
五.促進社會公共關係。
六.推動國民外交。
七.促進會員間社交與友誼。
八.參加國際獅子會之各種活動。
第四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社會上具有信譽品性優良,贊成本會宗旨,並願履行本會章程規定之義務者,經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合格。
第七條:凡對本會會務有特別贊助及貢獻者,經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為榮譽顧問。
第八條:本會會員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入會一年以上始有被選舉權。
三.分享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福利
四.其他公共應享之福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義務
- .繳納會費
- .出席本會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五章 組織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人數35位時設理事15人,候補理事3人,監事5人,候補監事1人,會員每增減5人,理事則增減1人,監事為理事人數1/3,理事、監事人數應為奇數,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一人、常監理事一人,由理、監事分別互選之。
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總理會務,理事長由當屆會長擔任之。
第二十條:本會設副會長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第一副會長由前年第二副會長升任之,第二副會長由前年第三副會長升任之,第三副會長每年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各任期一年。
第二十一條:會內工作人員(祕書、財務、聯絡、總管)及理監事由新任會長主導提名,現任會長協助之但會內工作人員應事先徵詢被提名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會長候選人應具下列各項資格:
一.具本會會籍。
二.以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者。
第二十三條:副會長候選人應具下列各項資格:
一.具本會會籍。
二.以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已辦理專門會務活動,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置秘書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財務、聯絡、總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依台灣國際獅子會會職員工作職掌規範之,或由理事會另增定之。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理、監事決議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理監事會暨例會每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理監事會暨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授證交接由新任會長主導並和現任會長協調進行方式,但要經過理監事會議通過。授證交接如在7月1日新任會長會期尚未開始前舉辦,授證交接費用應由新任會長代墊俟上任後再回沖歸墊返還。
第七章 職權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
- .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執行監事會提請處理之事項。
- .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 .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之籌劃。
一.本會工作計畫之審核。
二.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
第卅一條: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第一副會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長應安排第一副會長於例會時列席長官席,並得於下半年度例會時提供機會主持會議以資歷練。
第卅二條: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八章 經費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1.會長職務金五萬元。
2.一副職務金一萬五千元。
3.二副職務金一萬元。
4.三副職務金五千元。
5.會員會費一萬七千元。
6.伉儷收一萬一千元。
7.顧問收一萬元。
8.非會員酌收餐費一千元。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會費應於當屆九月份例會前繳清。
第卅五條:應遵守A3區公益社會服務為原則,如本會另有社會服務,會長權限每年限三次,每次費用一萬元以下,事後並需報備理監事,如有其他社會服務需事先報理監事同意,如財務不足可發動獅友樂捐或動用東驛會務財務和基金。
第卅六條:新會長可自行決定是否舉辦請益餐會,或以茶點、贈送拌手禮方式為之,惟均應由個人自理,不可由會務公款支付。
第卅七條:A3區或專區舉辦高爾夫、保齡球及歌唱比賽時,報名費均由參賽人自理,但如獲得第一、二,三名時則由會內分別頒發獎金3,000,2,000及1,000元以資獎勵。
第卅八條:辦理一日遊時會員由會內全額補助,二日以上旅遊時房間住宿費用則由個人自理,其他旅遊費用會員由會內補助。
第卅九條:友會授證註冊費用,應於當屆會長任期年度內,無論次數多寡均由當屆支付,不可轉由下屆會長認列負擔。
第四十條:財務應每半年提供紙本財務報告供會員查閱。
第四十一條:本會有東驛基金和東驛會務財務,東驛基金由常務監事及總管二職務為連名管理人,東驛會務財務取用應採會長與財務連名制,提領時應兩方同時簽章方可動用。
第四十二條:財務收入與支出均應以6月30日為基準日,如有提早繳費均應開立7月份以後新會期收據以利查對帳。
第四十三條:東驛基金可動用當年樂捐60%,但需經理監事會同意,如會務需要也可提出經理監事會同意。
第四十四條:東驛會務如遇不可抗拒原因無法繼續運作,所剩財務資金經理監事同意後以捐贈公益團體方式處理,不再退還會員獅友或東驛基金。
第九章 年度總監選舉正代表資格
第四十五條:總監選舉正代表取得資格順序如下:
一.當屆會長。
二.當屆一副。
三.輔導會長。
四.對本會貢獻最大者。
(例如對本會捐款最高金額者,金額最少要5萬元) 。
五.專、分區主席(但出席例會比率需大於70%且除了社服金外應再捐款本會1萬元以上) 。
六.當屆二副。
七.當屆三副。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依國際獅子會憲章及300A 3區章程暨政府有關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案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八條:每年之六月三十日為新舊任會長職責區分。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本會於112年3月19日第12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